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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展覽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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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於申請收件期間內,備妥下列資料,向本府客家事務局(以
    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計畫書(附表二)。
(三)送審作品清單(附表三)。一般展覽應含展出作品二十件,其中五
      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且尚未在國內其他公私立展館展
      出者。
(四)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光碟片:
     1、數位影像檔應拍攝良好、忠實於原作,且其圖檔格式應符合本局
        規定。
     2、立體類型之創作(如雕塑、陶藝及工藝設計等),其中至少五件
        作品應提供三張不同角度之數位影像檔。
(五)附件清單(附表四)。
    前項各款申請資料,於審查完竣後,均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