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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展覽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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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展出之作品,應為水墨、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書法、篆刻
    、雕塑、陶藝、工藝設計、攝影、漫畫或綜合媒材等類別之藝術創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