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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展覽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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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以下簡稱
    客家文化園區)展覽作業事宜,以表彰藝術創作成就、提升藝術文化
    內涵,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