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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典藏文物蒐集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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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