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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典藏文物蒐集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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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 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