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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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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揮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以下簡稱
    本園區)場地之服務功能,以推展文化建設並倡導正當藝文活動,特
    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