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三、土地開發利用之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且屬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 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開發樣態, 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 前項土地開發利用屬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開發類別,義務人應先提出 出流管制規劃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