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設置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者,應檢附規劃圖說、設計圖說等資料,向本局 申請核准後,始得施工;工程完竣後,並應報請本局查驗合格。但本局自 行設置者,不在此限。 前項查驗不合格者,應於本局指定限期內改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