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新北市議會、本府與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 關)下列職務進用總額每滿五十人時,應至少進用原住民一人: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工友、駕駛、清潔隊員。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本市原住民地區之各機關進用前項人員之總額,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原住 民。 未達前二項進用比例之各機關,應按月向本局設立之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 ,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之一點五倍計算。 前三項規定於相關勞務委外案件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