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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
第 7 條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本局公 告指定場所,其管理權人應於主要出入口、走道、房間、包廂及其他明顯 處所標示避難逃生路線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