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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指實施火災通報、滅火、避難引導、安全防護及 救護等火災應變事項之演練。 二、管理權人:依消防法第二條所稱之管理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