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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
第 12 條
管理權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應命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