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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
第 10 條
管理權人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 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處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 止使用液化石油氣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