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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作業規定 (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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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第一項之各種作業區之劃分及架設方式如下:
(一)救災指揮站:由該第一線消防救災單位架設,供第一線消防搶救人
      員或其他災害業管單位應變人員救災用之臨時指揮之區域。
(二)會議決策區:由幕僚參謀組負責架設,供指揮官、副指揮官及各編
      組人員召開會議、討論研商、簡報之區域。
(三)區公所作業區:由區公所負責架設,供區公所各編組成員處理災害
      現場作業之區域。
(四)媒體作業區:由本府新聞局協助區公所架設,供記者媒體採訪及作
      業之區域。
(五)聯合服務中心:由區公所負責架設,提供下列服務之區域,並得請
      相關局處協助之:
     1、提供簡易物資供現場救災人員及受災民眾領取。
     2、提供災害相關救助資訊及辦理受災民眾申請救助事宜。
     3、供民眾瞭解現場災害搶救及復原進度。
     4、供現場民眾及家屬休息及心靈撫慰區域。
     5、其他災民各項服務。
    區級前進指揮所之各作業區,由區公所規劃,市應變中心協助。但災
    害規模較大時由市應變中心規劃,區公所協助(架設示意圖如附件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