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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作業規定 (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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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級前進指揮所之設置地點原則如下:
(一)避免設於有發生二次災害之虞之室內場所或戶外地點。
(二)作業空間堅固且附設有洗手間與至少可容納三十人以上,可提供水
      、電之地點或建物。
(三)交通便捷且利於與市應變中心、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協調
      聯繫。
(四)現場或鄰近區域可停放具機動性之車輛(如指揮車或大型巴士)。
(五)視線清楚、可明確掌握災害現場處置狀況處。
    前進指揮所之其他應遵行事項,由本府災害防救辦公室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