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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作業規定 (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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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及各區公所平時得依本規定辦理各項作業之相關演練。 各區公所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區級前進指揮所演練,並得納入其他災 害防救演習一併辦理;其演練成果應製作成果冊,供相關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