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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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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公所應依本要點及其作業規定所定成立時機、程序及相關作業開設
    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執行區內各項災害防救應變措施,並
    受市應變中心之指揮、督導、協調,其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
      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即時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
      體)應變處理,並定時發布訊息。
(三)災情與損失之蒐集、評估、彙整、報告、管制及處理等事項。
(四)災區內需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時,得向市應變中心及相關機關(構)
      提出支援申請。
(五)跨區支援其他受災之區公所處理緊急應變事項。
(六)執行市應變中心指示事項。
(七)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