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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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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市應變中心設於市府行政大樓九樓,惟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得依各種災害之特性,建請指揮官臨時變更之或合併前進指揮所開 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