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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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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應變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種災害、第三條第一項第八
      款所定依法律規定或依本會報指定之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或因應
      本市各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之請求,分級開設。相關開設
      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但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災防
      辦公室得視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
(一)風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氣象署)發布本島海
          上颱風警報後,本市海域列為警戒區域,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
          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水利局、工務局、
          交通局、警察局及捷運工程局派員進駐,並視氣象狀況需要,
          通知相關局處或區公所進駐。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甲、氣象署發布本島海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
            風警報機率較低,惟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經氣象署風雨預
            報本市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陣風達十級以上,或二十四小
            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
        乙、氣象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本市海域列為警戒區域且預測
            颱風七級暴風圈經過本市海域,且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丙、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新竹縣、新竹市或桃園市
            陸地列入警戒區域,且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先行進駐進行防颱準
          備、宣導及相關聯繫事宜,並通知本府民政局、教育局、工務
          局、水利局、農業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環
          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及捷運工程局等機關派員進駐。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本市陸地列為警
          戒區域者,經本府消防局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局、
            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住民族
            行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生
            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體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長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所轄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
            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
            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任務分工機關首長應親自或指
            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二)水災:
     1、預警強化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本市轄內任一區短延時強降雨達
          時雨量四十毫米(以上)達百分之四十一(以上)機率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水利局水災強化三級值班人
          員(各分組人員及指揮官)於發布當日十三時前至本府大樓九
          樓災害應變中心待命,並由災防辦公室協助開設事宜。
     2、強化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災防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有致災之可
          能、或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開
          設。但本市各區雨量測站高程,於鶯歌區、五股區、林口區、
          三芝區、深坑區、烏來區、平溪區、石碇區與坪林區超過三百
          公尺者,其餘各區超過六十公尺者,均不列入研判:
        甲、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三個雨量站
            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四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十
            毫米以上。
        乙、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量站
            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十
            毫米以上。
        丙、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量站
            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六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十
            毫米以上。
        丁、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八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
            十五毫米以上。
        戊、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九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
            十五毫米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水利局、工務局、交通局、警
          察局、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
          員進駐;並由指揮官或指派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水利局)
          負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3、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災防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有致災之可
          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水利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氣象署發布大雨特報及本府已開設強化三級,進駐市應變中
            心人員監視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五個雨量站降雨
            量同時間且連續二小時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且發
            生複合型災害(如土石流、山坡地崩塌等),經天氣風險管
            理機關(構)預估未來強降雨仍持續延時二小時以上,需本
            府二級開設之局處協助救災時。
        乙、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需本府進行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水利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務局、農業局、交通局、
            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
            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等機關首長指派適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但水利局進駐人員須為科長層級以上。
        乙、開設期間指揮官、副指揮官召開會議時,則由副局長層級以
            上人員參與會議,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並
            由指揮官(市長)或指派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水利局)
            負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4、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災防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有致災之可
          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水利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氣象署發布豪雨等級以上特報及市應變中心已二級開設,進
            駐市應變中心人員監視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五個
            雨量站降雨量同時間且連續三小時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
            以上,發生複合型災害(如土石流、山坡地崩塌等),且災
            情持續擴大,經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預估未來強降雨仍
            持續延時二小時以上,需本府各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及其他
            單位(含中央機關及軍方)協助進行救災時。
        乙、市應變中心已二級開設,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且降雨及災
            情持續擴大,需本府各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含
            中央機關及軍方)協助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水利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局、勞工局、
            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住民族行政局、
            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生局、警察
            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體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長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開設期間指揮官、副指揮官召開會議時
            ,水利局則由副局長層級以上人員參與會議。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所轄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
            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
            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災害防救會報時,任務分工機關首長應親自
            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三)震災(含土壤液化):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四級以上,經本府消防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捷運
          工程局及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派員進駐,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六弱級以上或震災影響
          範圍逾二個區,估計本市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
          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
          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局、
            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住民族
            行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生
            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體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長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所轄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
            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
            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任務分工機關首長應親自或指
            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四)旱災:
     1、開設時機:
     (1)依經濟部水利署發布本市轄內為二供水區水情燈號橙燈或一供
          水區水情燈號紅燈,且行政院開設旱災災害應變中心。
     (2)旱象嚴重,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水利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工務局、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新聞局、環境保護
        局、衛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台灣自
        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區管理處等機關(構)指派科(處)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五)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本市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且為
        連續二十四小時,有易發作心血管疾病、一氧化碳中毒或重大農
        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或依災防辦公室建議
        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農業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衛生局、
        警察局、消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
(六)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本府農業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
        社會局、新聞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等機關指派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七)海嘯:
     1、開設時機: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或氣象署發布本市地區為海嘯警
        報區域,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
        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灣
        自來水事業處第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
(八)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或
          災情持續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宿
          舍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災情持續時間達六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工務局、社會
        局、交通局、衛生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秘書處、新聞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
        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
        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瓦斯
        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
     3、如涉及暴力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行為之災害,應由本府
        警察局負責開設。
     4、勞工作業場所發生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
        府勞工局進駐。
(九)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及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另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由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陸域
          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
          制者。
     (2)輸電線路災害造成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變電所(含
          一次、二次及配電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
          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3)因供電不足而無預警大規模停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因災害或人為操作失誤,使發電廠、變電所或電塔等電力設
            施故障,造成無預警停電,經台電公司評估認為必須實施緊
            急分區輪流停電時。
        乙、其他經首長認為有開設必要者。
     (4)計畫性一般民生分區輪流停電仍有非經機動應變處置,無法排
          除緊急危害者,得視個案需要開設市應變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由本府經濟發展局、民政
          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
          、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
          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由本府消防局、經發局(另請經發局複式
          通知台電)、民政局、教育局、水利局、社會局、交通局、新
          聞局、衛生局、警察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指派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進駐。
(十)廠礦區意外事故:
     1、開設時機:廠礦區意外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死傷、失蹤,且災
        情嚴重,亟待救助,經本府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經濟發展局、民政局、工務局、
        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
        局、警察局、消防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指派熟悉防救災業
        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一)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市境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估計
          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經本
          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教育局、工
          務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
          局、秘書處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二)海難:
       1、開設時機:市境近海發生船難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本府交通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工務局、農
          業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
          局及秘書處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三)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市境發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
          急待救援,經本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工務局、社
          會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初
          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
          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四)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1)因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經濟發
          展局、教育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局、
          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
          北營運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五)水污染: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1)污染水體面積範圍達二公頃以上。
       (2)漏油十公秉以上污染承受水體。
       (3)養殖污染面積在一公頃以上。
       (4)海洋污染物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十公噸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1)陸域水體污染: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工務局、水利
            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
            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
            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
            、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海洋污染: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觀光旅遊局、水利局、農業
            局、地政局、交通局、新聞局、法制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
            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案發情況及區域,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
            單位派員進駐。
(十六)化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非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化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
          警察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
          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
          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七)輻射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市應變中心接受到本市轄內核電廠發生緊急戒
            備事故通報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教育局、工務局、水
              利局、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
              保護局、衛生局及警察局等機關派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
              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
              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核能安全委
              員會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因輻射災害估計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
            災情嚴重無法有效控制,或當市應變中心接受到本市轄內核
            電廠事故持續惡化,達廠區緊急(含)事故以上時,報告指
            揮官並依規定開設。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民政局、財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
              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法制局、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原住民族行政局、主計處、人事處、政風處、客家
              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
              、捷運工程局、青年局、體育局及秘書處等指派科長層級
              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
              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
              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核能安全委
              員會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八)建築工地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工地發生災害,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時,或
          該災害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經本府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工務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
          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
(十九)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施工之捷運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之隧道段、
          高架段、地面段發生災害,災情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亟待救援,經本府捷運工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經濟發
          展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
          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關(構
          ),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
          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
          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二十)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捷運任一車站(地下商店街)、機廠、或營運
          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生重大災害,災
          情嚴重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本府交通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
          消防局、捷運工程局、秘書處、災害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
          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營運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一)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傳染病
            疫區,經本府衛生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衛生局、民政局、經濟發展
            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社會
            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人事處、
            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警察局、消防局及秘書
            處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
(二十二)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動植物
            傳染病疫區,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農業局、民政局、工務局、
            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及
            動物保護防疫處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三)火山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
              組共同評估,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農業局、新聞局、衛生局、
              警察局、捷運工程局及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派員進駐,並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
              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市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經交通部、科技部、
              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本府消防局研判有
              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工務
                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局、
                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住
                民族行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
                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體育局及
                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經濟
                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
                災害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
                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
                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
                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任務分工機關首長應親自
                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二十四)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
            氣濃度升高,導致空氣品質指標(AQI) 大於四百(PM10
            濃度連續三小時達一千二百五十微克/立方公尺或二十四小
            時平均值達五百零五微克/立方公尺;PM2.5 濃度二十四小
            時平均值達三百五十點五微克/立方公尺),且空氣品質預
            測未來二十四小時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經本府環保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社會局、地政局、勞工局、交
            通局、新聞局、衛生局、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等機關,初期
            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原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
            )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五)森林火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本市森林火災延燒面積達二十公頃以上,且
              經本府農業局評估有必要時。
         (2)進駐單位:本府農業局、消防局、民政局、原住民族行政
              局、新聞局指派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本市森林火災延燒面積達一百公頃以上或達
              到本市重大火災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災情嚴重者或災情持續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無法有效
              控制者;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
              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災情持續時間達六小時以
              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單位:本府農業局、交通局、新聞局、民政局、原住
              民族行政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消防局及新北市後備
              指揮部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