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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檢查未符合規定之供公眾使 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防焰及防火管理制度之限期改善展延處理作 業達適當、公平及效果,特依據內政部「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 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訂定本處理原則(下稱本處理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