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新北市除平溪區下列區域外,禁止施放天燈: 一、十分遊客中心至師功橋處及一○六號縣道沿基隆河流域周界範圍二百 公尺內。 二、本府公告之區域。 天燈施放場所,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周圍有易燃物,或妨礙人員、車輛通行。 二、周圍一百公尺內設有加油站、加氣站、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彈藥庫、 火藥庫、可燃性氣體儲槽及化學工廠等。 第一項第一款之區域,由本府以告示牌公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