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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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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業務主管機關於處理結束後,凡情節重大者應儘速將處理情形陳報本
    府一層長官,並掌握後續發展,防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