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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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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陳情請願民眾如要求會見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以上人員時,業務主管機 關應力為疏導,必要時再轉陳要求會見之首長裁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