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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各機關辦理員工餐敘或其他聯誼活動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邀請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廠商參加。但經衡量社會禮儀或習俗 或業務聯繫上確有必要者,得經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並知會 政風機構後,邀請廠商與會。 (二)不得接受廠商贊助活動所需經費。 (三)不得向廠商徵募或收受廠商捐贈之摸彩或抽獎活動所需之經費或禮 品。 (四)如遇廠商主動提供相關禮品或經費時,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知會政 風機構;退還有困難者,應於受贈之日起七日內,交由政風機構以 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之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