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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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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員工不得要求、期約、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或其
    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
    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
      ,其市價總額在一千元以下。
(四)本府員工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
      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
      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