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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員工不得要求、期約、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或其 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 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 ,其市價總額在一千元以下。 (四)本府員工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 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 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