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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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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之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