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板橋 435 藝文特區場地申請及收費注意事項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公發布)
4
四、申請使用本場地之程序及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前須洽本局承辦人進行會勘,說明場地使用狀況及需求,經確
      認後始接受申請。
(二)申請使用本場地者,應於使用前十四日(如涉及大型群聚活動者應
      於使用前三十日)填妥場地使用申請表(附件一)、切結書(附件
      二)及領據(附件三),並檢附活動企劃書(格式不拘,須能清楚
      表達活動目的、內容、使用方式及空間規劃),送本局審查。
(三)申請使用本場地舉行大型群聚活動者,應併同前款,於使用前三十
      日,檢具板橋 435  藝文特區大型群聚活動方案說明(附件四)及
      板橋 435  藝文特區大型群聚活動安全工作計畫書(附件五),送
      本局審查。
(四)本局保留場地變更及使用決定權。
(五)申請經核准者,須依申請內容確實執行。
    前項第三款所稱大型群聚活動,指於本場地舉辦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
    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