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使用本場地之程序及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前須洽本局承辦人進行會勘,說明場地使用狀況及需求,經確
認後始接受申請。
(二)申請使用本場地者,應於使用前十四日(如涉及大型群聚活動者應
於使用前三十日)填妥場地使用申請表(附件一)、切結書(附件
二)及領據(附件三),並檢附活動企劃書(格式不拘,須能清楚
表達活動目的、內容、使用方式及空間規劃),送本局審查。
(三)申請使用本場地舉行大型群聚活動者,應併同前款,於使用前三十
日,檢具板橋 435 藝文特區大型群聚活動方案說明(附件四)及
板橋 435 藝文特區大型群聚活動安全工作計畫書(附件五),送
本局審查。
(四)本局保留場地變更及使用決定權。
(五)申請經核准者,須依申請內容確實執行。
前項第三款所稱大型群聚活動,指於本場地舉辦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
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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