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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街頭藝人展演登記及發證收費標準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修正)
第 2 條
街頭藝人於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戶外公共空間展演場地從事藝文活動 者,應向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本市街頭藝人證(以下 簡稱街頭藝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