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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藝文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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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救急及公共秩序,應由使用人自行負 責;使用人並應要求參加活動人員衣著整齊及遵守場地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