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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場地應切實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本局設備、公物,應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如有毀損,應負賠 償責任。 (二)場地佈置、啟用或架設燈光、音響、舞臺、吊具等,或臨時安裝強 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應先經本局同意,並應於使用完畢後回復 原狀。 (三)海報、票券、工作識別證印製前,應將樣本送經本局同意始可印製 使用。 (四)如需設置售票處及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局指定之地點為 之。 (五)場地出售任何物品,應先經本局同意; 勸募活動並應取得勸募主管 機關核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