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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停止其使用, 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均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規規定。 (二)有礙社會善良風俗。 (三)有損害建築、設備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四)曾經違反場地使用規定,情節重大。 (五)婚喪喜慶宴會、宗教性活動、政治性活動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 (六)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七)其他經本局認為不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