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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專用識別證或專用牌照,因身心障礙者亡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 礙證明失效、戶籍異動、原申請車輛報廢、停駛等申請原因消滅,經 社政主管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註銷者,及違反第九點規定者,不得享 有停車優惠,且應自申請原因消滅日起算,追繳停車費。 依前項規定追繳之停車費,逾期未繳納者,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 簡稱本局)應即催繳,並加收催繳工本費,經催繳仍逾期不繳納者,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