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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心障礙者)所駕駛之車輛或載送 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車輛,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於新北市(以 下簡稱本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停車時,得予停車優惠: (一)汽車: 1、合法持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以下簡稱專用識別證) 。 2、合法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以下簡稱專用牌照)。 (二)機車:騎乘符合監理機關檢驗合格特製機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