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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處對於沒入車輛之違規案件,應於裁決或判決確定後擇期辦理拍賣 或銷毀作業,公開拍賣之車輛,不得再行申領牌照,其不適合公開拍 賣或公開拍賣無人應買者銷毀之,銷毀時通知受託廠商及監毀人員辦 理銷毀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