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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沒入車輛拍賣及委託廠商銷毀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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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託廠商對於沒入之車輛應善盡保管責任,不得擅自使用或更換車輛 (含其零件),並應保持原車輛完整無缺,如有損失應負相關法律責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