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車輛停放於路邊停車場,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費者,主管機關應以平信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加收工本費用新臺幣十五元。 逾前項繳納期限,主管機關應以掛號郵件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加 收工本費用新臺幣五十元;屆期不繳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 六條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處罰並追繳欠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