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公有停車場得由本局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擇定費率種類、收費方 式、收費時間、設置地點、停車種類及繳費期限,分別公告之;並得因特 殊情況需要,採累進、折扣或差別費率方式計費。 前項收費費率及收費計算方式,依附表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