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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修正)
第 10 條
未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車輛,停放於公有路外身心障礙
者專用停車位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