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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修正)
第 9 條
移置車輛之保管費如下:
一、慢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二、普通重型機車及輕型機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三、小客(貨)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二百元。
四、曳引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百元。
五、大客(貨)汽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百元。
六、聯結車(含全聯結車及半聯結車)、拖車(含全拖車及半拖車)、拖
    架及貨櫃:每輛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七、動力機械:每輛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第一項保管費之收繳,車輛經移置至保管場未滿三小時者,免收保管費;
三小時以上未逾十二小時者,以半日計費;逾十二小時未滿二十四小時者
,以一日計費;收費日數最高以一百二十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