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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修正)
第 8 條
妨害交通車輛之移置費如下:
一、慢車:每輛次新臺幣八十八元。
二、普通重型機車及輕型機車:每輛次新臺幣一百七十五元。
三、小客(貨)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每輛次新臺幣八百八十元。
四、曳引車:每輛次新臺幣二千六百四十元。
五、大客(貨)汽車:每輛次新臺幣四千四百元。
六、聯結車(含全聯結車及半聯結車)、拖車(含全拖車及半拖車)、拖
    架及貨櫃:每輛次新臺幣五千二百八十元。
七、動力機械:每輛次新臺幣七千零四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