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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開計程車為業之身心障礙者申辦免費停車,其申辦程序依下列規定 : (一)以本人所有之個人計程車或自備車輛靠行或合作社車為限,須於停 車翌日起十五日內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持三證正本,經查核無誤 後,始得申辦免費停車;超過申辦期限,不予免費停車。 (二)駕駛之車輛非本人所有時,應於停車當日由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該 車輛,親持本人之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該車之行車執照正本 ,經查核無誤後,始得申辦免費停車;若當日停車時間超過十七時 者,得延至停車翌日申辦免費停車;超過申辦期限,不予免費停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