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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心障礙者所駕駛之車輛或載送身心障礙者之車輛,於擋風玻璃明顯 處放置有效且加註車號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 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其停放於本市路邊收費停車場,不限停放於身 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均開立零費率繳費通知單,免辦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