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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災害期間緊急開放車輛停放規定 (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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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颱風來襲期間本市公有及私人停車場應採取下列之因應措施:
(一)堤外停車場停車須知告示牌應載明豪大雨及颱風期間請車輛儘早駛
      離。
(二)堤外停車場除須透過跑馬燈與媒體加強宣導民眾勿進入停車外,並
      應於平時(非颱風期間)提醒車主停放車輛時須留聯絡電話,俾利
      通知車主移置車輛。
(三)立體及地下停車場仍照常收費管理,並準備砂包加強防護以免進水
      。
(四)易淹水地區之私人停車場應準備砂包因應,並儘量不開放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