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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災害期間緊急開放車輛停放規定 (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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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颱風來襲期間本市各級學校校園開放停車應須注意事項如下:
(一)颱風來襲期間,本市發布停止上班上課起或例假日及寒暑假期間,
      本市各河域疏散門關閉,校園開放提供緊急停車。
(二)學校應事先公告周知,開放緊急停車使用時間,停放地點及相關使
      用規定。
(三)學校應事先規劃停車位置、動線及引導指標,並於學校正門口標示
      停車空間進出口動線。
(四)為顧及風災可能造成停電,學校電動門應事先預為開放,開放期間
      請學校警衛或保全公司人員加強巡邏。
(五)學校應引導停放車輛之車主遵循學校規劃停車動線行駛及停放指定
      之位置。
(六)學校應公告說明,學校僅提供停車場地,停車時車主應自行評估風
      險;停放期間車輛如有任何損毀或因校園屬低窪地區淹水而致車輛
      受損,學校不負保管及毀損責任;並請車主留下姓名及聯絡電話。
(七)可開放校園供車輛停放學校,由本府教育局於每年防汛期前調查一
      次,並公布於本府交通局網站查詢。
(八)開放停車之時段為本市發布停止上課起(例假日自本市公布開放校
      園停車起)至恢復上課日上午七時止(例假日延至上午八時),請
      車主於恢復上課當日上午七時前將車輛駛離校園;屆時未履行者,
      依規定通報警察局進行強制拖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