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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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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機關印信章戳,除印信應由首長指定監印人員負責保管外,章戳 亦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如有遺失或遭冒用情事,應由保管人員 負完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