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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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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公文登錄、催辦及銷號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對辦理之公文,應按登錄文號予以管制。
    (二)機關公文催辦人員應逐日檢查公文處理紀錄,對屆辦理期限之
          案件,並應提醒承辦人員及陳報單位主管;對已逾期而未申請
          展期之案件,或送會逾時者,應予催辦。
    (三)經簽擬核定之公文,應於發文或辦結後予以銷號;惟應繼續辦
          理或尚未結案者,仍應繼續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