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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公文登錄、催辦及銷號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對辦理之公文,應按登錄文號予以管制。 (二)機關公文催辦人員應逐日檢查公文處理紀錄,對屆辦理期限之 案件,並應提醒承辦人員及陳報單位主管;對已逾期而未申請 展期之案件,或送會逾時者,應予催辦。 (三)經簽擬核定之公文,應於發文或辦結後予以銷號;惟應繼續辦 理或尚未結案者,仍應繼續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