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一、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基準如下:
(一)一般公文:
1、最速件:一日。但緊急公文仍須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完成。
2、速件:三日。
3、普通件:六日。
4、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
(2)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
,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應依本府文書流程管理相關規定辦
理。
5、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上方可
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6、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應依本府文書
流程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二)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行政院與所屬
各機關及直轄市政府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處理原則」規
定辦理。
(三)監察案件:依據「監察院糾正及調查案件追蹤管制作業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
(四)人民申請案件:應按其性質,區分類別、項目,依本府處理人
民申請案件相關規定分定處理時限,予以管制。
(五)人民陳情案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七章、本府處理人民陳情案
件相關規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之規定辦理。
(六)訴願案件:應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
一般公文來文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經由承辦單位之主管或
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後,調整來文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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