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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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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一般保密事項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員工對於本機關任何文書,除經允許公開者外,應保守
          機密,不得洩漏。
    (二)文書之處理,不得隨意散置或出示他人。
    (三)各級人員經辦案件,無論何時,不得以職務上之秘密作私人談
          話資料。
    (四)文書之核判、會簽及會稿時,不得假手本機關以外之人員,亦
          不得交與本案有關之當事人。
    (五)文書放置時,應置於公文夾內,以防止他人窺視。
    (六)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
          櫃內,並即上鎖。
    (七)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公文資料,不得探悉或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