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七、處理機密文書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由承辦人員辦理。
(二)國家機密文書,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為之。
(三)一般公務機密文書,由原核定機關權責主管核定之。
(四)機密文書原核定機關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致該機密事項非
其管轄者,相關保護作業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無承受業
務機關者,由原核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為之。
(五)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前核定為「密」等級之文書,且未標示保
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如具下列情形之一,得由各受文機關檔案
管理單位會商業務承辦單位簽陳核定後,逕行註銷機密等級:
1、受文機關建議原核定機關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原核定
機關未予處理,致機密等級無法變更或註銷。
2、未能確認機密文書原核定機關、業務承受機關或原核定機關
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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