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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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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處理機密文書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由承辦人員辦理。
    (二)國家機密文書,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為之。
    (三)一般公務機密文書,由原核定機關權責主管核定之。
    (四)機密文書原核定機關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致該機密事項非
          其管轄者,相關保護作業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無承受業
          務機關者,由原核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為之。
    (五)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前核定為「密」等級之文書,且未標示保
          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如具下列情形之一,得由各受文機關檔案
          管理單位會商業務承辦單位簽陳核定後,逕行註銷機密等級:
         1、受文機關建議原核定機關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原核定
            機關未予處理,致機密等級無法變更或註銷。
         2、未能確認機密文書原核定機關、業務承受機關或原核定機關
            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