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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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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機密文書保管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機密文書應保存於辦公處所;其有攜離必要者,須經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准。
    (二)機密文書應存放於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金屬箱櫃,
          並裝置密鎖。
    (三)保管機密文書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文書,逐項
          列冊點交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
    (四)各機關對於機密文書之處理,應指定專人會同檔案、資訊、通
          信、政風等業務承辦人員,實施查核。
    (五)承辦人員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密文書已洩漏、遺失或判斷可能
          洩漏、遺失時,應即報告所屬主管查明處理。